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采取实物交割方式,但实物交割的方式没有实物交割一说。我国仅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上期所、大商所和郑商所,我国实行实物交割方式。
商品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的两种,分别是实物交割和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到期交割等级和交割地点等,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持有者在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各项规定和保证金比率向交易所交存一定数额的实物,例如黄金、白银、铜等,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期货合约,例如不锈钢等,待交割期过后再履行期货合约。
期货实物交割制度,是指在期货合约到期前,买卖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期货合约对冲平仓。实物交割制度主要是指到期日买方在合约到期时,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现金交割是指交割方在合约到期日以现金方式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期货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割方在合约到期日以期货合约的方式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制度的优势是为了防止实物交割后,期货价格暴涨暴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实物交割的风险。其缺点是,投资者可能面临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采取实物交割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期货实物交割制度
(2)实物交割制度
(3)实物交割制度
(4)期货实物交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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